戶外照明工程圖示
戶外照明工程介紹
道路照明,在道路上設置照明器為在夜間給車輛和行人提供必要的能見度。道路照明可以改善交通條件,減輕駕駛員疲勞,并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保證交通安全,此外,還可美化市容。
根據道路斷面形式、寬度、車輛和行人的情況,照明器可采用在道路兩側對稱布置、兩側交錯布置、一側布置、分隔島雙叉布置和路中央懸掛布置等形式。道路交匯區采用高桿照明方式。一般說來,寬度超過20米的道路、迎賓道路,可考慮兩側對稱布置;道路寬度超過15米的,可考慮兩側交錯布置;較窄的道路可用一側布置。在道路交叉口、彎道、坡道、鐵路道口、人行橫道等特殊地點,一般均布設照明器,以利于駕駛員和行人識別道路情況,其亮度標準也較高。在隧道內外路段和從城區街道到郊區公路的過渡路段的照明,則要考慮駕駛員的眼睛對光線變化的適應性。照明器的功率、安裝高度、縱向間距是配光設計的重要參數。組合好這三個因素,可得到滿意的照明效果。
戶外照明工程注意事項
今后道路照明的發展方向是注意節約能源,選用發光效率高的光源改裝現有道路照明,逐步更換目前大量使用著的小白熾燈。隨著新光源的出現,道路照明器安裝高度趨于加高,縱向間距趨于增大。
《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》(CJJ45-2006)
城市道路照明評價指標: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亮度(或路面平均照度)、路面亮度總均勻度和縱向均勻度(或路面照度均勻度) 、眩光限制、環境比和誘導性為評價指標;人行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照度、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為評價指標。
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
除去上述要求外,對照明裝置的其他要求:
快速路、主干路必須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燈具;次干路應采用半截光型燈具;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燈具。
(截光型燈具: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°~65°之間,90°角和80°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10cd/1000lm和30cd/1000lm的燈具。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,其在90°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。)
(半截光型燈具: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°~75°之間,90°角和80°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50cd/1000lm和100cd/1000lm的燈具。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,其在90°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。)